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单位基本情况
1、 名称:滁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2、 主要职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水路运输管理,航道、港口行政管理和建设维护管理,船舶检验等五大行政执法职能。
3、 联系电话:0550—3025104
 
 
滁州市政府决定保留的由市地方海事局
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政务公开内容
 
办公地址:滁州市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电话:(0550)3049613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550)3048779
 
一、船舶检验发证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申报条件:经检验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申报材料:船舶检验申请书
办理程序: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持《船舶初次检验申请书》和船舶技术资料向所在县(市)检验处申请。县(市)检验处及时对其申请手续进行审查评估,齐全者,签署意见转报市检验所;不齐全者,说明具体原因,及时退还申请人。
2、市检验处根据船舶种类和检验种类,指派验船师进行实船检验。验船师严格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相关规范、规程和文件,对船体、轮机、电气的规定检验项目逐项实施法定检验。现场制作《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初次、营运船舶检验综合记录表》和《检验报告》、《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
3、检验完毕,验船师当场告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检验结果和船舶主尺度、总吨位、净吨位、载重吨、干舷值;告知检验费用,约定发证日期。
4、检验合格的船舶资料交微机操作员申请登记号    录入数据    打印《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复印副本    签字     盖章。
5、市处主验船师对《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初次、营运船舶检验综合记录表》和《检验报告》、《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等资料进行审查,不合格者,要求验船师及时补正。
6、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船检收费通知单〉要求缴费后,凭财务部门收款收据申领《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副本和《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底稿)》等申请资料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按颁布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费。
 
二、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资格许可
该许可在安徽省江淮船舶检验局进行。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申报条件
1、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保障通航安全;
    3、符合防污染要求。
申报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书;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建设者或施工者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实地勘察和书面审查;
    3、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四、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申报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核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二)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申报材料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三)拆船作业审批
审批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申报条件
1、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
    2、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
    3、测爆证书由有资质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事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五、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服务许可证核发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奖金。
申报材料
1、申请筹建水路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经营水运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等。
(5)企业拟设的内部组织机构(附表)及职责,企业营运、海务、机务、船员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最低限额50万)
    (7)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8)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附表)的身份证、经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适任证书、劳动用工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主要股东和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资历证明文件(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
(10)船舶购买或建造意向书及船舶主要参数。
(11)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和旅客安全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县级以上港航部门)。
2、申请水运企业开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提出申请书;
(2)筹建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章程;
(5)企业内部组织机构(附表)及职责,企业营运、海务、机务、船员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7)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8)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附表)的身份证、经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主要股东和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资历证明文件(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
(10)船舶主要机驾人员有关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的《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13)购买国内营运船舶的原船《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或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4)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5)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和旅客安全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县级以上港航部门)。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当地县以上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后,签署意见转报省局,由省局复核后,签署意见转报长航局(普货)或交通部(液货危险品)审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
2、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由注册登记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航证书、劳动合同;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经营15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器汽船、500总吨以下油品船运输应提供海事管理部门的证明);
9、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新增运力提供年审报告书);
10、企业最高层(至少1人)、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应持有与公司所经营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主管只需提供大副、大管轮以上的适任证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申报材料;
2、县(区)港航管理处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管理局审查;
3、市港航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
4、省港航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长航局审批。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自县(区)港航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年审
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水发[2003]481号)。
年审换证对象: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活动,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证书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换证应提供的资料
1、旧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经年审合格并加盖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专用章的,2003年度年审报告书及其复印件(2003年年审后新批准的,不需提供);
4、旧证遗失、企业更名等特殊情况应按上文要求提供其他相应资料。
办理程序
(一)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持上述资料到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换证规定的换证申请,在其管理权限内,由其收回旧证,并换发新证;不在其管理权限内的,审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审报告书的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该复印件、旧证(正、副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换发新证后,逐级下发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新证发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将不符合原因通知申请人。
(三)管理权限在交通部或部水系航运管理机构的,由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
年审期限:2003年11月0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有效期为五年。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2、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3、拟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运力批准或登记文件(客运和危险品运输);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区)港航管理处申报材料,由县(区)港航管理处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⑴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⑶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⑷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以及候船、上下船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6、证明符合申报条件中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审查;××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自××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法定除外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已申请并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且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范围内。
申报材料
1、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书面申请(使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3、有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书面材料;
4、已取得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审查;
3、××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
24小时内(自××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法定除外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申报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山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申报材料
1、符合《港口法》的港口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
2、应急设备、设施;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上岗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学习证明,本人简历等;
5、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身份证明及简历等;
6、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办理程序
1、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交资料;
2、报各港航管理处受理上报;
3、市港航管理局检查审核;
4、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5、上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
承诺时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予以审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等港口设施建设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
3、《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建设项目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4、建设项目设计与建造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申报材料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书面申请(使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3、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意见;
5、有关部门关于设立危险化学品存储、装卸企业的批复;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的批复;
7、检验检疫部门对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申报材料;××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审查;××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法定除外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政府下放由市地方海事局
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政务公开内容
 
办公地址:滁州市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电话:(0550)3049613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550)3048779
 
行政许可项目
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           船舶进出港签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3、《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喝转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喝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灰顶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书(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转载危险货物申报表》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船);
    8、船舶营运证;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签证不收费。
(二)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3、《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书(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不收费。
 
    二、港口建设可能危及港口安全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申报条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工程建设实施书面申请(使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图纸等;
3、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4、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5、施工企业资质证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申报材料;××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审查;××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建设实施,申请人还应当报经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自××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申报条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工程建设实施书面申请(使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图纸等;
3、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4、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5、施工企业资质证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申报材料;××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审查;××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市港航(港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建设实施,申请人还应当报经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自××县(区)港航(港口)管理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航区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确有禁航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禁航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经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申报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设置航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申报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确有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申报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四)锚地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锚地水域使用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锚地设置、选址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申报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确有设置安全作业区的事实理由;
          2、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环境安全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申报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
          3、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五、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禁航区划定审批
申报条件: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申报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六、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条件: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申报材料:1、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船舶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申报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申报条件: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
2、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了足够适任的船员;
          4、船舶制定了安全措施与计划;
          5、船舶配备了必要的文书与资料。
申报材料: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舶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申报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载运500吨以上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包括油船、油驳、油囊等)可自愿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
2、持有保险机构出具的油污保险证明书;
3、保险证书中的“保险类别”为“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
4、申请该证书的船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日期: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申报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人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六)船舶文书核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船舶适航并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申报材料:1、申请国内航行船舶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船舶国籍证书;
(3)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   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   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2、申请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防止油污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1、审批不收费;
          2、收核发相应船舶文书的工本费。
 
    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申报条件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时,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后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时应持由船长签字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申报材料: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时,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㈡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⑴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⑵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⑶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⑷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⑸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⑹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⑺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八、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审批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5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申报材料:
(一)国内航行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正本;
5、购买取得的船舶,应持有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和原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正本;
6、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不是同一人或单位的出具船舶经营合同原件;
7、从事客运船舶的航线批文复印件;
8、运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力批文(如果需要);
9、委托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合法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4、境内异地建造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登记机关的船名批准书、购船发票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证明文件;
5、临时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登记证书项目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换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原(五年已到期的)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先由各县(市)地方海事处受理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地方海事局复审、审批后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正本转县(市)地方海事处发给申请人。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3、证书有效期五年。
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非行政许可项目
九、船舶名称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符合船舶登记条件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同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出核定船名的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新建造船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交接证明、发票;新购买船舶提供买卖合同、交接证明、发票;
3、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或主要城市名称作为船名,出具当地政府同意的文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证件。
办理程序:由各县(市)海事处授予船名,可直接报各县(市)海事处授予自命名船舶名称报市局船舶船员科批准。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十、船舶定期签证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七条。
申报条件: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部门监管范围内或两个海事部门监管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
有效时限:定期签证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申报材料:
1、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         《定期签证申请书》;
3、         船舶签证簿;
4、         船员适任证书;
5、         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6、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7、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清单。
办理程序: 内河航程30公里以内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直接向所到达港口各县(市)海事签证部门办理,内河航程30公里以外,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审批。
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十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条件: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申报材料:1、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船舶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申请;
          2、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